2008年7月9日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经验共享国际研讨会”会议纪要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经验共享国际研讨会”会议纪要 PDF  •  0.24 MB

Discuss this articleShare your views with other visitors, and read what they have to say

2008年7月9日,由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经验共享”国际研讨会在北京隆重举行。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俞晓松主持,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总裁梅林德、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会长谷永江分别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出席研讨会并发表主旨演讲。来自中国商务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官员和专家与其他来自马来西亚、巴西、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国相关官员以及WTO秘书处、WTO法律咨询中心、中国驻WTO使团、美国布兰迪斯大学、巴西圣保罗大学、博茨瓦纳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国纲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共计120人参会。

此次研讨会为期两天,研讨主题包括“发展中国家利用WTO法律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策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自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以及“发展中国家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未来”。

以下为部分与会专家精彩发言摘要汇编:

姜增伟(商务部副部长):中国愿意和其他成员共同维护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源于几十年多边贸易争端解决经验的积累,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保护权益,另一方面督促参与方履行义务。尽管这一机制对于所有WTO成员来说都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化解国际争端的途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意义更大。特别是在面临单边主义威胁和挑战的时候,发展中国家可以求助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

加入WTO后,中国已经成为该机制中的重要一员。起诉是用规则为导向的法律手段敦促成员切实遵守WTO规则和承诺;应诉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捍卫成员的合法权利和贸易利益。此外,中国还作为第三方参与了很多案件的审理。中国愿意和其他成员共同维护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Bruce Wilson(WTO法律部主任):争端解决机制对深化多边贸易体制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立了13年半,其用途越来越广,对深化多边贸易体制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中国家在该机制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迄今,在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378起争端案件中,有138个工作组正在处理其中的172起,说明有些委员会不仅仅处理1起投诉。目前,138个工作组已经完成120份工作报告,有71起被投诉的案件裁决结果已被执行。在这些案例中,有6起案件已经批准采取报复措施,另有4起案件的报复措施已经实施。90%案件的被投诉对象都存在违反WTO规则的行为,在争端裁决后,他们都被要求遵守WTO规则。

美国和欧盟是争端解决机制中两个最重要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有60%的案件涉及美国,在378起案件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只有146起,约占40%。在对美国和欧盟的上诉当中,发展中国家胜算居多。不论是应诉方还是起诉方,发展中国家所占比例都在上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成为了起诉方。巴西、中国、泰国、墨西哥、土耳其、巴基斯坦等国家尤为显得活跃和积极。自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在争端解决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不仅自身运用争端解决机制,同时还积极地扮演第三方角色。

Gregory Shaffer(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实质上就是帮助建立一种制度。

不管是过去的GATT,还是现在的WTO,争端的裁决结果对国家都会产生影响,不仅影响该国的法律,同时对经济中的行业影响也非常大。如果一国市场非常大,该国往往就会成为其他国家的目标。在其加入WTO之后,别国就会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破除目标市场的贸易壁垒,以获得更有利的贸易条件。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解释性文件往往是大家达成的谅解,或者是妥协的结果。因此,参与其中,实质上就是帮助建立一种制度。如果不参加,就会对己不利。参与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之后,就可以通过是否遵从WTO原则,增强在国际争端中讨价还价、反倾销等能力。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共同协商,增强对多边贸易规则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帮助国家制定决策。因此,对于小的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制定一个更简单、更直接的争端解决程序。

Supperamaniam(马来西亚驻WTO使团前任大使):发展中国家无法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从发展中国家角度来看,争端解决机制确实有成功之处,但问题也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专业性存在缺陷,对贸易前景、影响及可能的伤害评估能力也有限,从而无法充分利用这一机制。此外,发展中国家能力不足还表现在缺乏研究机构、专业人士、国内的协调机制等等。

贸易报复是非常有效的,现实的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进行贸易报复,特别是面对大的发达国家时,贸易报复可能就不是特别有效。印度、中国和巴西可能做到,但总的来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实施。从这一方面看,WTO的有效性有时无法保证。

卢先堃(中国驻WTO使团参赞):发展中国家确实需要了解争端解决机制

不管大国还是小国都会考虑到如何保护他们的自身利益。发展中国家确实需要了解争端解决机制如何运作、如何利用,更重要的是如何去改善它以便能够有效地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以确保更加平衡的多边贸易体制。

只有29%的发展中国家利用了争端解决机制。墨西哥、巴西利用该机制的频率远远多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总体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性还不够。一些发展中国家并不是寻求争端解决机制来化解他们的争端,表明他们缺乏对该机制的了解,当然也有能力限制,特别是财务和制度上的限制。

Thomas Sebastian(WTO法律咨询中心顾问):参与WTO谈判需要深入理解法理层面

在WTO谈判中,需要深入了解WTO的机制,以便确定在谈判中的地位,比如谈判规则,反倾销、反补贴规定等。只有了解这些规定的法理才能真正明白在谈判中的利益所在。WTO法律咨询中心是国际性机构,关注贸易条约,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服务,具有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案例经验,也给法律人员提供咨询和培训。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类似的国际机构来突破成本和专家能力等方面的限制。

面临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发展中国家可以研究WTO的一些案例。通常政府都是作为私营部门的代表,政府需要了解对手拟采取的措施,需要雇佣海外专家,需要政府和私营部门有效的合作。此外,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诉讼程序不同,政府实际上为律师指导方向,应随时做好准备解决问题,不能完全让律师或者顾问委员会自行工作,需要沟通和合
作。

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参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和经验不足

由于中国很少单独提出诉讼,所以经验积累比较缓慢。通过第三方形式参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也学会了部分知识。从2002年开始,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急速增多,但是参与的质量不高,而且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权利。

2004年以来,中国越来越多地成为被起诉的目标,中国积极寻求双边磋商的解决方案,这反映了中国参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和经验不足。以铜版纸案为例,中国政府主导性过强,而企业、协会、商会参与性严重不足。与美国1974年外贸法规定的协调机制相比,中国缺乏政府、企业和WTO之间的协调机制,中国的协调主要是靠人协调,而不是靠机制来协调。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和为贵”,所以,中国重调解,轻诉讼,这在国际多边争端中并不适用。

李罗莎(中国WTO研究会副秘书长,南开大学WTO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成功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起诉“201”美国钢铁保护措施案的经验启示

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常规司法途径,这比通过政府和媒体指责更容易解决贸易争端,并避免发生贸易战、对国际贸易秩序产生破坏作用,从而和平、理性和可预见地解决贸易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套系统制度使其具有准司法独立性和强制管辖性,WTO可以用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如终止减让和交叉报复措施对裁决的执行进行有效制约,从而产生实质性效用。同时,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所有成员地位平等,因此值得信赖。

争端解决的各种方式可作为获得经济利益的工具。如可以作为拖延策略,延长保障措施使用的时间,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要学会积极和灵活地运用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争端诉讼中未必是被动一方,可以通过WTO多边起诉程序联合共同利益的国家,利用多边国家协调机制参与争端解决。

国际贸易争端诉讼对人才的要求很高,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可能有所欠缺,但可以通过第三方介入的形式学习和积累经验,培养人才。此外,发展中国家还应该在WTO规则修改和完善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程序的改革当中,才能在WTO进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和实惠。

余家明(Kern Family知识产权法教授):政府部门必须具备应有的权力

在进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起诉时,一定要考虑效率问题。在WTO机制内起诉,足够的证据和信息非常重要,还要考虑到足够的难度。起诉并不一定能得到自己希望的结果。国内的法律要与WTO规定相符合,同时所有政府部门必须要具备应有的权力,不是“更多权力”而是“应有的权力”,确保机构有足够的权力解决有关问题,但是又不超越国内法所规定的范围。

Chad P.Bown(美国布兰迪斯大学国际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中国面对很多WTO争端在所难免

对中国来说,加入WTO可以实现其市场改革的理想。但在很多领域,中国对许多国家来说都是巨大的贸易对象,中国面对很多WTO争端在所难免。我们看到,从知识产权到金融服务、汽车零部件等案件,中国都是应诉方,而不是起诉方。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确实需要得到帮助,需要减少对中国的起诉。中国还要考虑报复措施的有效性。

从2001年开始,许多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销持续增多。中国日益增长的出口预示着更多地成为反倾销的目标。虽然中国已经逐步建立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但是在很多方面中国不得不处于非市场经济的地位。与其他WTO国家相比,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很多国家更倾向于对中国实行更严厉的措施。

冯雪薇(WTO法律事务部参赞):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一个贸易工具,也是政治工具

作为WTO秘书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员,我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性有着谨慎的理解。首先是概念方面的问题,即如何正确理解参与的重要性。中国有着不诉讼的文化氛围,认为提出诉讼是对别人的敌意行为。其实,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一个贸易工具,也是政治工具,可以用来解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问题,甚至可以用来解决发达国家自己的问题和发展中国家自己的问题。

有两个案例值得好好研究,都是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投诉。第一个是金枪鱼案例,属于调解性案例。此案例中泰国的金枪鱼行业和政府行业代表之间合作密切,同时又和泰国在日内瓦的常驻代表联系紧密。欧盟成员国代表受到邀请,金枪鱼行业提出可靠数据。泰国总理在赢得案件后,又成功说服欧盟各国执行调停结果,显示了国家高层的积极支持。第二个案例是哥斯达黎加内衣针案。同样,哥斯达黎加提出了起诉,专家组的裁决有利于哥斯达黎加,美国最后也执行了专家组的裁决。哥斯达黎加、泰国能够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取得胜诉,其他发展中国家也一定能够做到。

Michelle Ratton Sanchez(巴西圣保罗大学法学院教授):巴西的主要经验就是要有外交部的支持

巴西在WTO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关贸总协定期间,巴西在16起案件中是投诉方。在乌拉圭回合期间,巴西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巴西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资金支持十分充足。巴西贸易协会专门研究与贸易相关的问题,专家在国外接受培训,然后同国际社会建立联系。

巴西之所以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表现活跃,首先,在组织上,巴西外交部下属的WTO争端解决专门处理机构、日内瓦代表团、巴西私人律师事务所三者之间交流合作密切。其次,在人才培养方面,巴西非常系统化,相关人员可以先在外交部工作,然后派到日内瓦。日内瓦代表团也会选择或者邀请年轻律师先在巴西培训,然后派到国外学习。巴西在诸多案例得出的主要经验就是要有外交部的支持,且外交部要与律师进行非常好的合作。

Ravi Bangar(印度驻WTO使团常驻副代表):印度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是非常活跃的国家

所有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方权利都要予以充分考虑和足够尊重,尤其是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要注意效率问题。在起诉过程中,印度律师不足,其他资源的支持也不够。

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印度是非常活跃的国家,对有效利用该机制来促进本国出口的信心很足。印度政府本身和私营部门联系紧密,同时印度通过第三方等参与方式,注重分享其他国家的经验。

David Ouma Ochieng(国际贸易投资法律中心执行理事):肯尼亚更多利用外交关系化解多边贸易争端

在处理多边贸易争端的时候,肯尼亚更多利用外交关系予以解决,解决不了才会提交法院。如果出现国家层面的争端,一般通过贸易与工业发展部来处理,即使出现私营部门的争端,也要向外贸事务官员汇报。政府的高级官员权力很大,决定是否要采取行动。如果采取行动,就成立临时委员会。

总体来说,不论是向欧盟出口鱼的案例,还是后来在食糖出口中扮演第三方的角色,肯尼亚都认为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过于严肃的手段,而且根本没有那个能力。肯尼亚在地区层次上是重要的国家,特别是在东非共同体内利用争端解决机制非常活跃,同该地区国家保持良好的沟通,但是争端解决主要还是通过非正规的渠道。

Pedrode Camargo Neto(巴西农业部农产品贸易司前司长):发展中国家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还有很长一段路程

除了中国和印度之外,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是否通过这样的机制解决问题并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还需要很多顾问、非政府组织、政府的政治意愿及社会的积极回应。

发展中国家应该有意识地相信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学会运用这一机制。面对棉花这样一个贸易问题,如果没有来自美国公众和美国媒体的全面支持,巴西不会取得该案例的胜利。如果巴西国内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该体系不为欧盟布鲁塞尔欧洲委员会所知,巴西也难以取得棉花贸易战的胜利。

龚柏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信息部主任):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需要考虑两种资本

发展中国家在决定是否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时,需要考虑两种资本,一是资金成本,另一是政治成本。政治成本可能来源于两方面,一个是内部,一个是外部。内部成本指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提交诉讼与否是政府内部利益平衡的结果。内部平衡还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外部成本涉及到发展中国家能否和贸易大国打官司。印度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律师完成独立的诉讼,这相当不容易,起码在节约成本方面是可喜的一步。印度在雇佣律师上的经验值得借鉴。

Shandana Gulzar Khan(巴基斯坦驻WTO使团法律事务官):发展中国家要充分利用“法庭之友”

发展中国家的诉讼资源远没有发达国家丰富,所以要能够充分利用“法庭之友”的等机构,需要这些专家提供专业性意见。现在问题是,如何才能充分消化众多“法庭之友”等类似机构提供的报告和信息。

在争端裁决问题上,如果发展中国家被迫卷入某个案子,被告不承担费用的传统在大陆法系内是正常的,但在WTO体制内并非如此。此外,一旦某个发展中国家赢得官司,要确保裁决必须得到执行。遇到某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该尽量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放弃。

王传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对利益的认知

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商业仲裁非常不同。商人通过仲裁可以确定自己的利益何在,确定是否打官司,从而维护自己权利。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却不一样,受损企业不可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表明自己态度,而是要通过自己的国家表达。只有当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一致时,企业和国家才有热情,资源才容易调动,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才能效率最大化。因此,当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不一致时,国家和企业的关注度就不一样,热情也有区别,那么是否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质上就取决于对利益的认知。如果能认识自己利益所在,资源就能充分调动;如果利益认知不清楚,或者不一致,就有可能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后结果却还是输了。

Carlos Vejar Borrego(墨西哥驻WTO使团参赞):发展中国家不能目标仅仅限定在加入争端解决机制

从墨西哥经验来看,发展中国家在面临投诉前要尽量达成共识,以便承受繁重的谈判;而且,发展中国家不能目标仅仅限定在加入争端解决机制,还应该有意识地提出建设性意见,提高其在该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即使谈判冗长,负担沉重,但所获得的知识对能力培养很重要。

当前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很好地接受新想法,或者说不能容忍某些“激进的变化”。有些争端可以通过诸如开放式听证会、咨询小组、私人律师程序性介入等提前解决,而不必进入最后的诉讼。发展中国家需要对争端解决机制谈判做更深入分析,尤其是提出更能解决争端解决实践的建议;对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做出更有实际意义的探讨,以防该机制出现危机,未来WTO争端解决机制可能会与我们面临的当前机制有很大不同。

余敏友(武汉大学WTO学院院长):中国应加强管理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的能力建设

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虽不是一个积极的投诉者,却是最活跃的第三方。中国在进一步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过程中,应该理性看待贸易摩擦,坚持争端解决的“规则导向”,确保贸易纠纷非政治化;以更积极的姿态对待WTO争端解决机制,认真学习,加强管理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的能力建设。

郭力生(中国SPS/TBT咨询通报中心主任):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WTO是享受权利,同时也是学习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WTO有关规则的制定和讨论,过程本身是享受权利,同时也是学习。不管结果如何,不管赢了还是输了,参与就会受益。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大国、小国、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是平等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意识到这个平台是非常有用的,并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们必须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和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发展中国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了解还不够,企业和政府的互动性不够。所有实践表明,只有企业和政府联合起来,才会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产生更好的结果。此外,发展中国家缺乏合格的专业人员,缺乏资金上的支持。

(整理:陈泰锋 吴 彤 审校:郑志海 吴家煌)

Add a comment

Enter your details and a comment below, then click Submit Comment. We’ll review and publish the best comments.

required

required

optional